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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带商标转让的费用是多少?
2019-11-0
很多公司都是有商标,这是很常有的事情,对于有商标的公司,如果因为某些原因需要转让的话,应该如何将商标连同公司一起转让给买家,另外在商标连同公司一起转让的时候,具体应该要多少钱呢?公司转让的具体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包括:公司的类型、注册资金数额、公司性质、是有限的,还是股份制等等计算费用。如果要商标连同转让的话,除了公司转让的费用,商标转让的费用也同样重要,如果商标在市场中价值很高的话,商标出售的价格就会很高,反之就会很低,具体情况还是根据公司和商标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价格。1、公司转让,也是股权转让,涉及到印花税、所得税、契税等。若是转让方属于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依照20%税点缴纳。若转让方属于公司,就需涉及的税费较多,内资公司转让股权涉及到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变更当中有可能会产生手续费跟资料费用等等2、其实对于想要或者需要把公司转让出去的企业来说,直接找代理转让公司就十分方便,代理转让公司会依据实际情况给你的公司进行估值,给出一个转让出价,之后由转让公司帮你寻找公司买家,找到买家确定购买以后,办理完股权转让就能收到费用了,转让方是无需要其他费用的,要做的就是等着收钱即可。其中公司转让的费用要依据你公司的注册年限,公司经营类型,注册资金,有无债务,有无不良记录等一系类的因素确定转让费用。若是自己去找工商部门注销的话,不仅费时,还要自己承担一些注销过程产生的费用。对于商标和公司连同一起转让的费用问题就讲到这里了,如果各位还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公司转让的问题,欢迎各位直接到鱼爪智企进行在线客服咨询,有关公司转让等问题!
公司转让流程中的注意事项!
2019-11-0
随着时代的变化,世界之大什么都会发生,我们经常听到的公司转让,就是我们平常所忽略的公司变更。在公司转让和公司变更这两种看似相似的词语面前,如果商家想要购买或获得一家已经开设很久的公司的话,是选择公司变更好,还是公司转让好呢?对于商家来说,这两种都是可以获得公司办法,所以在商家决定公司转让或变更的时候,转让公司的流程又应该注意到哪些事项呢?1、公司转让前:(1)检查公司是否存在债务公司转让中最需要注意的不是转让方而是承接方,承接方在收购一个公司的时候一定要先考虑该公司的账目问题,找有资质的代理记账公司专员,仔细检查公司账目,看看转让的公司是否有潜在的债务。(2)检查公司以前经营状况转让公司以前是否是合法经营,在经营过程中是否有违法犯罪的活动,在工商局档案中是否有不良记录。(3)年检是否每年都按时参加年检是国家工商机关检查企业是否合法经营的重要手段,每年必须要检查的重要手段,每年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的,如果没有按时参加,那么企业会被记录在案,企业信誉下降,同时还会受到处罚规定。(4)查看公司审计报告公司是否是垫资注册公司,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出资到位?是否有抽逃资金的现象,公司账目是否合法等等,这都是必须的,避免在成都买公司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2、公司转让流程:(1)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一个大公司来说,股东的变更会引起公司构架的一些改变,所以要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对于私立小公司那就没有必要了。(2)做国有资产评估。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国家规定在进行公司转让前,如果涉及国有资产的变更,那么就要进行资产评估。(3)合同签订,不管什么场合,什么交易,合同是必备的法律保障。(4)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放新的证明给新股东。(5)公司章程的一些变更,新股东的加入会引起公司构架的改变,因此对于公司的一些章程也要做相应的改变。(6)修改股东名册,进行工商变更登记。(7)公告全公司,这不仅表明是对新股东的认可,也是对全公司员工的透明化。3、公司转让需要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变更名称的,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变更住所的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的,如果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及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营业期限的,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营业执照正、副本、许可程序受理-审查-核准-打印注销通知书。关于公司转让和变更的三大注意事项就讲解到这里了,从公司转让之前和之中,还有之后需要注意到的转让问题,各位应该能够有所了解了,如果各位还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公司转让的问题,欢迎各位到鱼爪智企进行在线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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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股权转让时需要缴纳的税费有哪些?
2019-10-1
在现在的社会中,各个行业公司注册数量都在不断的增加中,而在众多公司中,投资公司注册数量也是在不断的增加,不过投资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因为某些因素的存在,而出现股权转让的存在。我们也知道股权转让时需要一定费用的,所以需要涉及到一定的税务缴纳,那么投资公司股权转让时需要缴纳的税费有哪些呢? 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税费: 1. 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印花税。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3. 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如果转让的股权,其表现形式主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述就是我们在进行投资公司股权转让时需要缴纳的税费了。不过在我们进行公司股权转让的时候,也是有着一定的注意事项,并且在进行股权转让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准备好合适的材料,之后还需要到相关单位进行变更,之后相关公司才能进行商业活动。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2019-10-1
经济发展使得各个行业公司注册数量不断增加,而在我们进行公司注册的时候,我们发现也有着不同的类型。但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都会因为某些问题而转让公司股权,那么在我们进行公司股权转让的时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1、依照法定程序股权转让: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随意转让,应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转让的一般程序是:股东向董事会提出转让申请,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经法定人数股东同意后方可转让。 2、先考虑公司内部股东间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基于彼此的信赖而建立起来的,兼有资合与人合的特点,为了维持公司股东彼此信赖的需要,为了维护公司内部的稳定性,保持股东间良好的合作关系,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首先考虑在公司现有的股东间进行。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3、股权转让时的注意事项: 如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受让权。 4、签订正规的股权转让协议: 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环节,必须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内容建议由律师或专业人员起草。 5、股权转让后的后续工作: 股权转让应向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以上就是我们在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的注意事项了,而在我们进行公司转让的时候,不仅仅需要注意相关事项,并且在公司转让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准备好合适的转让材料,而且在成功转让之后,需要到相关单位进行变更,之后才能进行正常的商业活动,否则公司相关负责人将会收到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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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费用该怎么确定?
2018-05-0
正所谓商场如战场,在商业竞争中,公司被收购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而公司收购的本质,其实就是将被收购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之后在通过控制被收购公司股权,来确定被收购公司的发展。那么被收购公司股权转让费用该怎么确定呢?在进行公司股权转让时,我们需要根据市场的需求来进行公司股权转让费用的确定,从而来保证公司股东以及受让方的利益。目前公司股权转让费用确定的方式有四种:一、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公司转让价格:这种模式简单明了,便于进行公司股权转让时的计算和操作;二、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公司股权转让价格:这种模式的股权转让费用确定方式,也是能够便捷高效的确定公司股权转让费用;三、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公司股权转让价格来进行确定:以评审的方式对公司会计账目、资产的清理核查,能够直观的体现公司的资产状况;四、将股权拍卖、变卖价作为公司股权转让价格:这种确定公司股权转让费用的方式引入了市场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公司股权的市场价值;但是以上几种确定公司股权转让费用的模式也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如果直接使用其中某一种方式来确定公司股权转让价格的话,很可能造成公司股东的经济损失,所以在公司股权转让费用确定的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注意:一、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在进行公司股权转让费用确定时,首先我们需要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来进行评估,并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再从此基础之上来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或者也可以采用其他其中模式来确定公司股权转让费用的基准价格,这样综合得出的股权转让价格是比较接近股权转让的实际价值;二、引入市场机制转让股权:在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之后,只要在未损害国家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那么转让双方所协商的转让价格是可以收到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他用过股权拍卖的方式来进行股权转让,最终价格就是股权转让价格,这也是为了更加体现股权的市场价格;以上就是公司股权转让费用确定的方式和注意事项了,因为市场的缘故,小编建议在确定公司股权转让价格时,选择权威的第三方代理机构来进行股权价格的确定,这样也是能够保证转让价格在双方都能接受的范围之内。从而保证公司股权转让的成功率。
股权转让协议中可以同时约定资金占用损失和违约金
2017-12-2
2013年12月30日,甲乙双方签订了《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书》,约定乙方以9700万元对价受让甲方100%的股权及其对应不动产,任何一方违约均要按照股权及不动产转让总价款的30%承担违约金。2014年1月16日,甲方依约按照乙方的要求和指示,将甲方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2014年1月1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万元,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按照协议约定于2014年1月20日前向甲方依约支付剩余8700万元款项。后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乙方承诺在2014年1月27日前向甲方支付1000万元,乙方承诺如在2014年1月27日前未向甲方支付1000万元的,自愿向甲方支付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乙方实际支付之日期间每日1.5万元的资金占用损失,如乙方在2014年2月17日前仍未向甲方支付1000万元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向甲方承担9700万元股权及不动产转让总价款30%的违约金。乙方承诺剩余7700万元款项至迟在2014年3月21日前付清,自愿向甲方支付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乙方实际付清之日期间每日7万元的资金占用损失;如乙方在2014年3月21日前仍未能付清剩余7700万元款项的,乙方违约,乙方向甲方承担9700万元股权及不动产转让总价款30%的违约金。2014年5月13日,甲方与乙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确定乙方截止本协议签订时,乙方陆续向甲方共支付6600万元款项。现达成补充协议约定:根据2014年1月22日的《补充协议书》,经甲乙方共同确认:期间资金占用损失计算至2014年5月31日止,双方确认合计900万元且对此不持任何异议,甲方有权从已支付款项中优先扣回上述资金占用损失。剩余4000万元股权及不动产转让款,乙方承诺至迟于2014年9月30日前清偿完毕,自2014年6月1日起按月27.5‰起算资金占用损失,按月支付。如乙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已收取款项不予退还,乙方承诺按9700万元股权及不动产转让总价款的30%承担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和清偿剩余股权及不动产转让款和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后乙方未能按期履行协议,甲乙双方就是否应同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和违约金发生争议。乙方应自2014年6月1日起同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和支付违约金。第一,自2014年6月1日起按月息27.5‰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系甲乙双方在2014年5月13日在案涉第二份《补充协议书》中达成的合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之规定。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违约金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乙方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以双方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调整违约金。对于双方违约金的计算依据,甲方并没有提交其产生利息损失之外还存在其他相关损失的证据,双方又对资金占用损失予以了约定,因此应兼顾合同履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双方约定违约金予以调整,同时考虑资金占用损失的因素。第三,双方约定的资金占用损失不是违约金,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不宜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守约方获得的赔偿除了实际损失外,还可以获得不超过实际损失30%的违约金。本案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并偿付资金占用损失和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