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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股权变动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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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股份有限公司想要将股权进行转让的话,也是需要签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因为这有确保签订合同,才能确保交易作数,使得交易双方的权益不被侵犯,但是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想要进行转让的话,那么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股权变动也什么不同?需要注意什么呢?

鱼爪智企_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1.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尚未发生股权变动。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时间与股权转让的生效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仅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生效,仅是股权变动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以合同方式转让股权的场合,合同的成立、生效与股权变动的生效是两种事实状态,表现为不同的法律关系。

2.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和“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不是一回事。如果当事人之间仅仅签订合同,而未依公司法规定背书,双方仅仅成立了股权变动的基础法律关系,这一关系使得双方负担起变动某一法律关系的义务,但尚未使其变为现实。从法学理论上讲,这时的权利变动关系已经设定,但尚未开始处分。所以没有处分行为,怎么可能发生股权的变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仅仅是一种股权变动的期待利益。

3.背书是关键的,决定性的股东身份变更、股权变动的标志。做出这一结论基于两点:一是,《公司法》第126条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是证权证券。第二,《公司法》140条的特别规定:“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且强调“后”,而不是“转让时”或“转让中”等等其他表意词,其主次分明。

4.“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这是对抗要件。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才是股权转让协议产生完全的对抗力和公信力的要件,否则,其效力是相对的,仅在有限的内部人之间产生公信力和对抗力。它会因为外部公众的不知情而无法有效地行使权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5.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而言,不宜以工商管理登记为股权变动公信力产生的必要条件,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能苛求。原因有二,一是,工商登记历来都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第二,法无明文规定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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